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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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在浙江省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实施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更多 |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 | 296000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 2023-09-28 | 杭环富罚202359号 | |
2 | 当事人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在浙江省东洲街道新沙岛北岸实施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更多 |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 | 296000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 2023-09-28 | 杭环富罚202358号 | |
3 | 当事人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江洲村实施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元整(¥314,000.00) ...更多 |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元整(¥314,000.00) | 314000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 2023-09-27 | 杭环富罚202356号 | |
4 | 2023年06月08日,我局城西中队执法人员收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的《违法线索告知函》(杭富规划资源函〔2023〕83号),反映当事人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未经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湖杭高铁西邮村拆迁安置房工程,目前已基本建成,该信函附带现场照片两张。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2023年06月08日14时00分,执法人员向到城西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的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新建安置房,因工作疏忽导致未经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立即现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3】第8337477号)和《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3]第8348556号)各一份,并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9日14时00分之前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当事人行为扰乱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面貌,涉嫌违反《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为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湖杭高铁西邮村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于2021年03月22日取得取得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111202100046号),于2021年04月01日取得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0201)。原本完成基础浇筑后,当事人应该通过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线后才能继续施工。因为当事人人员交接频繁、相关业务不熟悉,再加上安置房工程任务重、施工进度紧张,因此一时疏忽就未经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了。截止到目前为止,现场已基本完工。(经过当事人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核实对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明确表示:该案件在我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完成后,规资局无法提供补办手续,可以直接视为自行完成整改,然后可以验收项目)。 ...更多 |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 12500 | 杭州富阳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2023-06-25 |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12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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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水许﹝2022﹞7号 | 杭富水许〔2022〕7号 | 同意 | 2022-01-14 | 2099-12-31 |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 |
2 | 330183200102217208464 | 审查意见 | 奉化至江山公路富阳场口至金沙段工程(环金线整治工程二期) | 2020-05-08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
3 | 330183191113715271701 | 审查意见 | 新中线(太平至中埠大桥)工程 | 2019-11-29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
4 | 330101210611806775846 | 330101210611806775846 |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2021-06-11 | 2099-12-3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5 | 330101191017913739462 | 杭林地许长[2019]307号 | 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县道小上线改建工程项目 | 2019-10-17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
6 | 330101210604801798944 | 330101210604801798944 |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2021-06-04 | 2099-12-3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7 | 330101220802844927236 | 330101220802844927236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新申请 | 2022-08-02 | 2099-12-3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8 | 杭林地许长﹝2022﹞293号 | 杭林地许长[2022]293号 | 同意鲍跃鹏2022-09-191 | 2022-09-19 | 2099-12-31 |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 |
9 | 330101230529893923410 | 330101230529893923410 | 你单位于2023年05月29日提出的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港口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批准你单位上报申请的《渌渚作业区江口码头工程1#、2#泊位堆场和房建基础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具体如下:一、《渌渚作业区江口码头工程施工图设计(报批稿)》我局已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浙工程-AJ[2020]27)。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码头后方堆场为废弃老码头区域,施工过程中发现地面以下土层情况复杂、废弃码头结构物、船厂滑道、抛石等较多,原设计的PHC管桩无法施工,故需对码头重箱堆场、房建基础桩基进行调整,以及对1#、2#泊位后方堆场的平面布置进行局部调整。上述变更符合《关于同意调整渌渚作业区江口码头工程初步设计内容的批复》(富发改投资[2023]20号)的要求,调整基本合理。二、同意本工程的变更方案设计(一)将1#、2#泊位后方堆场的平面布置进行调整。1#泊位全部调整为空箱堆场,2#泊位前方为件杂货堆场,后方为重箱堆场。(二)将重箱堆场及房建的桩基由φ600mmPHC管桩调整为φ800mm钻孔灌注桩。三、其余仍按《渌渚作业区江口码头工程施工图设计(报批稿)》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浙工程-AJ[2020]27)的要求执行。四、同意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交付使用,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作重大修改或变更。 ...更多 | 2023-05-29 | 2099-12-3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10 | 330183191018513850191 | 审查意见 | 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打石山土地全域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 | 2019-10-18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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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11民初555号 | 其他 | - | -- |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更多 | 2024-04-07 |
2 | 其他 | (2020)浙0111行初52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 | 驳回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07 |
3 | 其他 | (2020)浙01行初333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 10000 | 一、确认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通过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L某某订立《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迁建安置协议》(编号:大同8组第09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L某某要求撤销《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迁建安置协议》(编号:大同8组第09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8 |
4 | 其他 | (2020)浙01行初303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 1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等21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W某某等21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6 |
5 | 其他 | (2020)浙01行终565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行初2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B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10-15 |
6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民终6730号 | 被告 | - | 2890405.5 | 一、维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三、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金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445202.75元;
四、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1445202.75元为基数支付杭州金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6日到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到付清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金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06元,由金锐公司负担17865元,由华新公司负担426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31元,由金锐公司负担2446元,由华新公司负担19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01 |
7 | 其他 | (2020)浙0111行初21号 | 第三人 | 原告: B某某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鹿山街道办事处 | 10000 | 驳回原告B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2 |
8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11民初1586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金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384303.3 | 一、被告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金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92151.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工程款3692151.65元为基数支付原告杭州金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到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到付清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金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210元(预缴100210元),因原告杭州金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而最终收取案件受理费76358元,由原告杭州金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070元,被告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8 |
9 | 其他 | (2018)浙01民终9275号 | 被上诉人 | - | 1463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4637元,由杭州富阳润森花木有限公司负担12237元,由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杭州富阳润森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01 |
10 | 其他 | (2018)浙01民终9275号 | 被上诉人 | - | 1463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4637元,由杭州富阳润森花木有限公司负担12237元,由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杭州富阳润森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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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11民诉前调3293号 | 被申请人 | -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
2 | -- | (2024)浙01民终193号 | 被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3 | -- | (2024)浙0111民初55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
4 | -- | (2024)浙0111民初55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
5 | -- | (2024)浙0111民初7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
6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518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7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3)浙0111民诉前调4026号 | 被申请人 | -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
8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321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6-29 | |
9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3)浙0111民诉前调4026号 | 被申请人 | -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
10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浙01民终8622号 | 被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