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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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1123民初168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F某某,罗田县大河岸镇人民政府,罗田县林业局 | -- | 准许Z某某撤诉。 | 2023-07-03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8)鄂1123民初201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罗田县大河岸镇人民政府 | 134673 | 一、罗田县大河岸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人民币134673元。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罗田县大河岸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5 |
3 | 其他 | (2018)鄂1123执289-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C某某与罗田县大河岸镇人民政府、罗田县大河岸镇高庙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1996)罗岸民初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26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97号 | 被告 | 被告: Z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 284813.32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L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60071.52元[(208316.46元-120000元-2500元)×70%],合计180071.52元。
二、罗田县大河岸镇人民政府赔偿L某某经济损失1750元(2500元×70%)。
三、L某某返还Z某某已垫付款项87788.50元。
四、L某某赔偿罗田县大河岸镇人民政府15203.3元(2000元+(46011元-2000元)×30%]。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罗田县大河岸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均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84元,被告罗田县大河岸镇人民政府负担1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947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