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正常 西北
赵国臣
1115282401175545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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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8)内行申50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11-13
2
--
(2018)内08行终25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X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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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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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行初1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乌拉特前旗林业局
10000
驳回原告X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X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蓉 审?判?员??德领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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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4
--
(2017)内08民终480号
被上诉人
-
87911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乌拉特前旗林业局、乌拉特前旗先锋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Z某某2015年的损失20711元(24.28亩×853元/亩﹦20711元),2016年的损失67200元(70亩×960元/亩﹦67200元)共计87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89元,共计15178元。由上诉人负担1199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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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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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行终字第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0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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