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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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内行申501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8-11-13 |
2 | -- | (2018)内08行终25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X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6-04 |
3 | -- | (2017)内0823行初1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乌拉特前旗林业局 | 10000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X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蓉
审?判?员??德领兄 ...更多 | 2017-11-29 |
4 | -- | (2017)内08民终480号 | 被上诉人 | - | 87911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乌拉特前旗林业局、乌拉特前旗先锋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Z某某2015年的损失20711元(24.28亩×853元/亩﹦20711元),2016年的损失67200元(70亩×960元/亩﹦67200元)共计87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89元,共计15178元。由上诉人负担1199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28 |
5 | -- | (2015)巴立行终字第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