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1133032773201821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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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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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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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其他
苍南县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统罚决字〔2019〕7号当事人名称:苍南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732018214C法定代表人:杨德选当事人住所:苍南动车站东交通运输局大楼根据温州市投资数据核查小组提交的线索,苍南县统计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2019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稽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上报的“苍南县大玉苍山旅游景区创建道路提升工程桥墩至莒溪四好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2019年1-3月“本年累计完成投资”指标上报数为4123万元,根据你单位提供TJ1施工标段第二期计量支付报表传递单、5张监理费发票、4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旅投集团财务明细账以及其他保险费、设计费等发票,认定该项目2019年1-3月“本年完成投资”为3177.7万元,违法数为945.3万元,违法数占应报数29.7%。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可以证明你单位的填报统计报表的资格和法定义务。2、你单位提供的““苍南县大玉苍山旅游景区创建道路提升工程桥墩至莒溪四好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2019年1-3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可证明你单位该项目2019年1-3月“本年完成投资额”的填报数。3、你单位提供的TJ1施工标段第二期计量支付报表传递单、5张监理费发票、4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旅投集团财务明细账以及其他保险费、设计费等发票可以证明你单位“苍南县大玉苍山旅游景区创建道路提升工程桥墩至莒溪四好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2019年1-3月份“本年完成投资额”的应报数。4、2019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数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你单位授权鲍克貌的询问笔录1份可证明你单位“苍南县大玉苍山旅游景区创建道路提升工程桥墩至莒溪四好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2019年1-3月份“本年完成投资额”的填报数和应报数。本局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8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苍南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可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并警告的行政处罚。若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苍南县统计局2019年8月29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连同《送达回证》留存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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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7000
温州市苍南县统计局
2019-08-29
温苍统罚字〔2019〕第7号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浙0327执恢442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0327执恢442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2-03-31
2
其他
(2020)浙03行申2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S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11-30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浙03民终5473号
被上诉人
-
180344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1元,由W某某、董孔烧、Y某某、W某某1、W某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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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4
其他
(2019)浙0303行初14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0000
一、驳回原告S某某对苍南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二、确认被告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S某某位于苍南县灵溪镇门前村双榕街106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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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5
其他
(2018)浙03行终634号
被上诉人
-
50
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行初7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苍南县马站镇人民政府、F某某于2018年1月4日签订的《临时用房征收补偿协议》。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苍南县马站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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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6
其他
(2016)浙行申93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再审申请人C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03-27
7
其他
(2016)浙行申22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再审申请人C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6-06-22
8
其他
(2016)浙0327行初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苍南县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13。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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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9
其他
(2015)浙温行终字第37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10-08
10
其他
(2015)温苍行初字第4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苍南县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13。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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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浙0327民初370号
被告
原告:
苍南县海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被告:
苍南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3-03-1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327民初179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D某某,W某某
被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09-26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327民初179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D某某,W某某
被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06-2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327民初179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D某某,W某某
被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05-31
5
排除妨害纠纷
(2022)浙0327民初1603号
被告
原告:
苍南县海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被告:
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05-30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3民终5782号
被上诉人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8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327民初80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D某某,W某某
被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06-10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327民初80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D某某,W某某
被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03-04
9
--
(2019)浙0327民初865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Q某某,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05-14
10
--
(2015)温苍行初字第0004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苍南县人民政府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0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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