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张秀波
91231025MA1AY84Y9P
600万元人民币
-
林口县柳树镇榆树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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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黑0321执317号
申请人
-
--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3)黑0321执3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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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黑1025民初222号
原告
原告: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
被告:
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
7805788.97
一、被告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原煤款(2019年8月26日合同编号:JRRD2019CL61合同项下)2793191.14元及逾期利息27931.91元(2793191.14元×6%÷12个月×2个月),合计为2821123.05元; 二、被告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原煤款(2019年10月14日合同编号:JRRD2019CL93合同项下)4935312.80元及逾期利息49353.12元(4935312.80元×6%÷12个月×2个月),合计为4984665.92元(被告给付煤款时,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41.00元减半收取33220.50元,由被告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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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0321民初2152号
原告
原告: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
被告:
鸡东县正江洗煤有限公司
801000
准许原告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0.00元,减半收取计5905.00元,由原告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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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鸡东县人民法院
2022-04-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黑0321民初289号
原告
原告: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
被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
鸡东县人民法院
2022-06-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黑0321民初673号
原告
原告: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
被告:
鸡东县正江洗煤有限公司
鸡东县人民法院
2020-10-0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黑1025民初222号
原告
原告: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
被告:
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
林口县人民法院
2020-07-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0321民初2152号
原告
原告: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
被告:
鸡东县正江洗煤有限公司
鸡东县人民法院
2019-12-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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