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昆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郭伟
91610103MA6X5THM2J
128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56号1幢1单元2层Y04
陕西昆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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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4-02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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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361363923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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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2026-01-14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627民初220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信之合锅炉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昆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0000
一、被告陕西昆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信之合锅炉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河南信之合锅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陕西昆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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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