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正常 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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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营住建消审字﹝2019﹞第004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消防设计审查
2019-08-30
2050-10-01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804民初1067号
被告
原告:
南昌市结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15133940
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市结山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218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以4696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以5218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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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2
合同纠纷
(2019)辽08民初267号
被告
原告:
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
831484662.38
一、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自2009年12月15日始至2010年12月14日止对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的25%乘以3/4即2304980.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0年12月15日始至2011年12月14日止对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的50%乘以3/4即4609961.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12月15日始至2012年1月20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的75%乘以3/4即6914941.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2年1月21日始至2012年12月14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的75%减去已付工程款1000000.00元后乘以3/4即6164941.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15日始至2013年9月5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000000.00元后乘以3/4即8469922.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6日始至2013年9月13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500000.00元后乘以3/4即8094922.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始至2014年7月4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525648.00元后乘以3/4即807568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5日始至2015年8月27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3525648.00元后乘以3/4即657568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始至2015年9月18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3825648.00元后乘以3/4即635068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9日始至2016年1月5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4025648.00元后乘以3/4即620068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6日始至2016年1月12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8025648.00元后乘以3/4即320068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始至2016年5月26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9025648.00元后乘以3/4即245068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始至2016年5月31日止对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款按审定值12293229.5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9425648.00元后乘以3/4即215068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自2009年9月1日始至2010年2月12日止对营口市鲅鱼圈学校无尘改造一标段工程款按审定值7545973.00元的50%即3772986.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0年2月13日始至2010年8月31日止按审定值7545973.00元的50%即3772986.5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2000000.00元即1772986.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0年9月1日始至2011年8月31日止按审定值7545973.00元的80%即6036778.4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2000000.00元即403677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9月1日始至2011年10月19日止按审定值7545973.0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2000000.00元即554597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10月20日始至2016年10月26日止按审定值7545973.0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3000000.00元即454597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16年10月27日按审定值7545973.0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5000000.00元即254597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自2009年11月1日始至2010年10月31日止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运动场及外环境等工程款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50%即10393089.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0年11月1日始至2011年1月21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80%即16628943.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1月22日始至2011年8月31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80%即16628943.36元为基数减去已付工程款1000000.00元即15628943.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80%即16628943.36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700000.00元即14928943.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始至2011年11月3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95%即19746870.24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700000.00元即1700000.00元即18046870.2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11月4日始至2012年10月31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95%即19746870.24元减2700000.00元即17046870.2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始至2012年12月26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减2700000.00元即18086179.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27日始至自2016年9月9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3300000.00元即17486179.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1300000.00元即9486179.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5430000.00元即5356179.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四、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省实验中学、区实验中学、红旗中学、红旗小学配置体育器材款及安装费本金6906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自2010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一至四项确定的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90.00元,由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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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3
合同纠纷
(2018)辽08民初69号
被告
原告:
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
553590644.07
一、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2008年10月18日始起至付清之日按审核报告中核定金额12293229.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1个百分点计算,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塑胶场地工程合同回购款利息。 二、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自2009年9月1日始至2010年2月12日止对营口市鲅鱼圈学校无尘改造一标段工程款按审定值7545973.00元的50%即3772986.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0年2月13日始至2010年9月1日止按审定值7545973.00元的50%即3772986.5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2000000.00元即1772986.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0年9月2日始至2011年9月1日止按审定值7545973.00元的80%即6036778.4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2000000.00元即403677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9月2日始至2011年10月19日止按审定值7545973.0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2000000.00元即554597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10月20日始至2011年10月26日止按审定值7545973.0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3000000.00元即454597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自2009年11月1日始至2010年11月1日止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运动场及外环境等工程款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50%即10393089.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0年11月2日始至2011年1月21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80%即16628943.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1月22日始至2011年8月31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80%即16628943.36元为基数减去已付工程款1000000.00元即15628943.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80%即16628943.36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700000.00元即14928943.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11月2日始至2011年11月3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95%即19746870.24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700000.00元即1700000.00元即18046870.2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1年11月4日始至2012年11月1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的95%即19746870.24元减2700000.00元即17046870.2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2年11月2日始至2012年12月26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减2700000.00元即17046870.2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27日始至自2016年9月9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3300000.00元即17486179.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1300000.00元即9686179.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按审定值20786179.2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5430000.00元即5356179.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四、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向原告杭州顺帆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省实验中学、区实验中学、红旗中学、红旗小学配置体育器材款及安装费的本金690600.00元,并自2010年9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上述一至四项确定的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90.00元,由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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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4
合同纠纷
(2017)辽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2-14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辽08民终1526号
被告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1
2
--
(2023)辽08民终585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9
3
--
(2023)辽08民终585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辽0102民初11725号
被告
原告:
辽宁金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2-10-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辽0804民初3731号
被告
原告:
辽宁万维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2-08-24
6
合同纠纷
(2021)辽08民初250号
第三人
原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实验中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0
7
合同纠纷
(2021)辽08民初250号
其他
原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实验中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7
8
合同纠纷
(2021)辽08民初250号
其他
原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实验中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1
9
合同纠纷
(2021)辽08民初250号
其他
原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实验中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3
10
合同纠纷
(2021)辽08民初250号
第三人
原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鲅鱼圈区实验中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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