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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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100770574465W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05-03-24 | 2035-03-23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云人社复﹝2023﹞92号 | 关于同意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设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2023-07-18 | 2026-07-17 | 云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云人社复﹝2023﹞110号 | 关于同意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设人力资源行政许可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2023-08-22 | 2024-08-21 | 云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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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黔0103执12608号 | 被执行人 | - | 12389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9.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8-15 |
2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1)黔01民特267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7-08 |
3 | 劳动争议 | (2018)黔民抗18号 | 第三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8-06-21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黔0103民初575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24323.67 | 一、被告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经济补偿金24323.67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Y某某已预交,被告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Y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3 |
5 | 劳动争议 | (2016)黔民申1417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6-11-08 |
6 | 劳动争议 | (2016)黔民申1334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6-11-08 |
7 | 劳动争议 | (2016)黔民申957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6-08-23 |
8 | 劳动争议 | (2016)黔01民终89号 | 被上诉人 | - | 33530.36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三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X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三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阳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某某经济赔偿金25434.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397.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98.62元,以上合计33530.3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贵阳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天赋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1-29 |
9 | 合同纠纷 | (2015)黔高民申字第1575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5-12-28 |
10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5)筑民四终字第439号 | 第三人 | - | 4015.77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贵阳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2014年2月12后加班费2747.63元;三、驳回L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与L某某在1997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12月后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8.14元,贵阳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贵阳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贵阳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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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黔民再14号 | 被申请人 | -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11 | |
2 | 劳动争议 | (2022)黔民再14号 | 被申请人 | -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4-25 | |
3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1)黔01民特267号 | 其他 | -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