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周鸣
91440000617403117W
12413万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32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1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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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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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其他
给予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35000
广州市越秀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11-06
穗越(消)行罚决字〔2021〕0051号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粤0104执485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粤0104执4858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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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2
合同纠纷
(2018)粤01民终17811号
被上诉人
-
196782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259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259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25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市塞俩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塞俩目饭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9月21日起,每日按当月所欠费用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976782.87元为限); 四、驳回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8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塞俩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35.6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塞俩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塞俩目饭店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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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6
3
合同纠纷
(2017)粤0104民初1204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被告:
广东金龙船餐饮有限公司,X某某
618413.56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金龙船餐饮有限公司、X某某应向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支付2016年5月的部分租金2722.05元及自2016年6月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的租金(按每月300000元计)。 二、被告X某某向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00元由原告予以没收。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金龙船餐饮有限公司、X某某应向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支付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1月9日止的能源杂费115691.51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1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103.32元,两被告共同负担2304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广东金龙船餐饮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X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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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4
合同纠纷
(2017)沪0106民初34308号
被上诉人
-
236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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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5
合同纠纷
(2016)粤0104民初360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被告:
H某某,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
--
一、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与被告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签订的亚酒写(14)xx号《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写字楼租赁合同书》以及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与被告H某某签订的亚酒写(14)xx更名《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写字楼租赁合同书》和亚酒写(14)xx更名(15补)《补充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39楼xx单元腾空交还给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三、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39楼xx单元腾空交还给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被告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负有协助腾空交还义务。 四、被告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39楼xx单元的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的租金和管理费(其中,2014年9月欠付49256.26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每月欠付60934.90元,2015年4月欠付61802.83元,2015年5月欠付63301.99元)、电费(2015年4月欠付1240.5元,2015年5月欠付526.43元)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滞纳金(从2014年9月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每日按照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所欠费用之日止)支付给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被告H某某应对被告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39楼xx单元(后变更为39楼xx单元)的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的租金和管理费(其中,2014年9月欠付19534.06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每月欠付41858.70元,2015年4月欠付27483.29元,2015年5月欠付15081.03元)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滞纳金(从2014年9月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每日按照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所欠费用之日止)支付给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六、驳回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05元,由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负担50元,被告H某某负担8528元,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负担8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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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6
其他
(2016)粤民申3217号
申请人
-
--
驳回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再审申请
2016-08-22
7
其他
(2016)粤民申3218号
申请人
-
--
驳回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再审申请
2016-08-22
8
其他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32号
上诉人
-
2000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向被上诉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6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6日起计至2013年5月10日;以152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11日起计至2013年8月10日;以228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1日起计至2013年11月10日;以304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至2014年2月10日;以38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11日起计至2014年5月10日;以456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1日起计至2014年8月10日;以532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至2014年11月10日;以557333.33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51元、司法鉴定费34515元、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由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负担39606元,被上诉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1元,由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负担12906元,被上诉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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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9
其他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36号
被上诉人
-
8477000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四项; 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支付承包金3485000元; 三、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0年8月8日起至付清承包费之日止,以348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3485000元上浮30%为限)。 四、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 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支付场地占用费4992000元; 六、驳回被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655元,由上诉人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3462元,被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负担50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655元,由上诉人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3462元,被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负担501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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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
10
其他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
-
720857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60元,由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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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福赛餐饮有限公司、上海福赛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2-09-27
2
地方法院公告
物权保护纠纷
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9-23
3
地方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3-24

开庭公告 3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104民初1067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被告:
上海福赛餐饮有限公司,上海福赛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2-08-16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0104民初691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被告:
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6-29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粤01民终17811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1
4
租赁合同纠纷
(2017)粤0104民初1204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被告:
广东金龙船餐饮有限公司,熊晓媛XIONGXIAOYUAN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8-05-09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粤0104民初2259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被告:
广州市塞俩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广州市塞俩目饭店有限公司,J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8-03-0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104民初98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7-10-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104民初98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7-07-10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粤0104民初360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
被告:
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H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6-08-24
9
合同纠纷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24
10
服务合同纠纷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32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