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刘果勇
91150402114790135N
18698.472567万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中段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38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9项;拟建项目5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10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9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12

    中标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3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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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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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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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4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50401201906270317
新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准予赤峰市中心城区水源水厂改扩建工程第四水厂建设输水管线工程施工许可
2019-06-27
2024-06-27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150402202210290218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赤峰市中心城区铁南组团南产业园供水工程曲家沟加压泵站工程
2022-10-29
2024-10-29
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蒙D内交许准字(2020)007号
新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行政许可决定书
赤峰市阴河水源地向城区供水工程与三座店水利枢纽城区引水工程输水管线下穿G16丹锡高速阴河大桥K564+28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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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4
150402202306140118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赤峰市中心城区铁南组团南产业园区供水工程(铁南大街综合管廊-文联路、南山东街-旅游公路、文联路-高速前赤绥高速-道谷南山)给水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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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2025-06-14
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赤自然资字﹝2021﹞370号
新标准
赤自然资字[2021]370号
《关于赤峰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活用水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初审意见的报告》(赤自然资红发〔2021〕180号)、《关于赤峰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活用水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报告》(赤自然资松发〔2021〕239号)与《关于申请办理赤峰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活用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赤水发〔2021〕6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赤峰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活用水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108-150402-04-01-590229)已经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用地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街道办事处、红庙子镇和松山区松北新城,项目涉及泵站与管线工程。泵站用地位于红山区境内,为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管线用地拟以地下敷设管网方式施工,待工程完工后恢复土地原貌,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也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号)规定与《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规定,泵站工程用地使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可不进行用地预审,只对项目规划选址进行审查;管线工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也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不进行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查。该项目用地规模及布局已纳入正在编制的赤峰市红山区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并列入红山区2021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重点项目清单,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同意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0.4464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0.4202公顷(耕地0.0610公顷、林地0.3592公顷),建设用地为0.0262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选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三、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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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2024-09-26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6
内林资许准[2016]614号
旧标准
--
使用林地
--
2099-10-09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7
蒙D内交许准字(2019)009号
新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行政许可决定书
赤峰市中心城区水源水厂改扩建工程输水管线工程穿越G45大广高速公路桥梁
2019-05-21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8
150401202206210117
新标准
建筑施工许可
赤峰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朝阳路-赤水线))给水管道工程施工
2022-06-21
2027-06-21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1504022023042003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赤峰市中心城区铁南组团南产业园区供水工程文联路—高速前给水工程
2023-04-20
2025-04-20
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内林草资许准﹝2019﹞689号
新标准
赤峰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永久使用林地
2019-08-21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内0402民初676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郡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3343
一、被告赤峰郡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L某某支付赔偿款326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郡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7元,其余21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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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2
--
(2021)内0402民初7047号
原告
原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赤峰福乐轩养老院
18373.43
一、本诉被告赤峰福乐轩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诉原告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水费15514.58元。 二、本诉被告赤峰福乐轩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诉原告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补缴赤峰福乐轩养老院一楼北侧厨房接地管道的水费2438.85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 三、驳回本诉原告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赤峰福乐轩养老院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福乐轩养老院负担400元,其余420元由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赤峰福乐轩养老院自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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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3
--
(2022)内0402民初2575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原告B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B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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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内0404民初1448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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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内0404民初1045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G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2021-10-27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内民申389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M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11-28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内民申3913号
申请人
-
--
驳回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11-28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内04民终3641号
被上诉人
-
29990.6
一、维持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即(四、赤峰蒙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L某某1房屋修复损失17308元的30%,计5192.40元;五、驳回L某某1对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赤峰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L某某1房屋修复损失17308元的30%,计5192.40元;二、L某某1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L某某1房屋修复损失17308元的20%,计3461.60元;三、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L某某1房屋修复损失17308元的20%,计3461.60元); 三、被上诉人赤峰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L某某1房屋修复损失17308元的70%,计12115.6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L某某1对上诉人L某某1、S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1承担1385元,被上诉人赤峰蒙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567元,被上诉人赤峰洁美牧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4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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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内04民终1168号
被上诉人
-
130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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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8)内04民终5840号
上诉人
-
138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9-01-28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供用水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2-07-29
2
供用水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2-07-27
3
供用水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2-06-23
4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赤峰福乐轩养老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1-12-06
5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赤峰福乐轩养老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1-11-25
6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赤峰市宏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赤峰福乐轩养老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1-10-12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内04民终5840号
原告
原告:
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
被告:
W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08
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赤峰市自来水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18-12-07
9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
被告:
松山区热浪酒楼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2018-12-04
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18-04-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