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胡峰
91341024394100441B
560万元人民币
-
祁门县闪里镇港上村合城组石际坞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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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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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位于祁山镇春明村的德上高速祁门段弃渣加工点大部分洞渣原料及成品砂石、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控制、减少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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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06-08
皖黄环祁罚20231号
2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单位位于祁山镇春明村的德上高速祁门段弃渣加工点大部分洞渣原料及成品砂石、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控制、减少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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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29000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06-08
皖黄环(祁)祁罚〔2023〕1号
3
我局于2021年0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堆放的物料未覆盖、部分地面未硬化,未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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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38000
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05-28
祁环罚〔2021〕005号
4
你公司的德上高速祁门段*标弃渣综合利用项目(土峰村砂石加工点),在位于安凌镇土峰村土峰河岸坡堆放淤泥。
其他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38000
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05-25
祁环罚〔2021〕004号
5
你公司在德上高速祁门段弃渣综合利用项目(春明村矿渣加工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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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整
11799
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05-13
祁环罚〔2021〕003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705执恢1055号
2023-11-03
(2018)皖0705民初138号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皖0722民初7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X某某
被告:
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胡峰
795000
被告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胡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L某某、X某某分成款39.75万元;并以39.7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3元,由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胡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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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1022民初54号之一
原告
原告:
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6.5元,由原告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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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3
合同纠纷
(2021)皖0722民初3705号
被告
被告:
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
140000
一、被告(反诉原告)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H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X某某中介服务费7万元,并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H某某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6393元,L某某、X某某负担5000元,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1393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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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4
其他
(2019)皖0705执恢56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皖0705执恢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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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皖0705执保22号
其他
-
2100000
查封、冻结H某某价值21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18-02-02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皖0705民初138号
被申请人
-
2100000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H某某、开户行:枞阳农商行项铺支行、账号:62×××55,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枞阳支行、账号:62×××66。户名:祁门县永盛石料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闪里支行、账号:00059、账户存款21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所有的皖H×××××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两被申请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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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10民终296号
其他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1024民初25号
其他
-
祁门县人民法院
2023-02-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1024民初1014号
其他
-
祁门县人民法院
2022-12-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8601民初10163号
其他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021-11-15
5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
2021-11-03
6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9-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