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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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2023年9月13日、9月18日、10月8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雨水排放口有水排放,我局现场采雨水口排放水样一支,经监测,水样中氨氮56.7mg/L、锌13.4mg/L,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更多 |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9.0 | 390000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2-29 | 锡山环罚决2023184号 | |
2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7天(仅限于货物运输业务)、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10分 | -- | 无锡市锡山区运输管理处 | 2020-06-19 | 锡山交道运罚〔2020〕00037号 | |
3 | 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 罚款300000元 | 300000 | 锡山区环境保护局 | 2018-08-08 | 锡山环罚决〔2018〕164号 | |
4 | 偷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少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2114.23元处50%罚款1057.12元,对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3311.40元处50%罚款1655.70元。 ...更多 | 1057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2015-02-28 | 锡国税锡罚〔2015〕1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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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苏0205民初3490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力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 准许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295元,由原告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8-06 |
2 | 合同纠纷 | (2018)苏0205民初3490号 | 申请人 | - | 2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力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更多 | 2018-07-11 |
3 | 其他 | (2016)苏行终1638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昆山市新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泗阳县秀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宏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台市烨龙金属制品厂、宜兴市宏源杆塔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13 |
4 | 其他 | (2017)苏02民终4360号 | 被上诉人 | - | 84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07 |
5 | 其他 | (2016)苏0205民初293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无锡市金星农用大棚管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 | 78054.9 | 一、永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C某某给付78054.9元;
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鉴定费2520元,二项合计4430元,由C某某负担3203元,永平公司负担1227元(C某某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1227元由永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7-07-24 |
6 | 其他 | (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28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02 |
7 | 合同纠纷 | (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28-1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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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0-09 | |
2 | 行政撤销 | (2016)苏05行初72号 | 原告 | 原告: 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江阴市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新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泗阳县秀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宏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台市烨龙金属制品厂,宜兴市宏源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5 | |
3 | 行政撤销 | (2016)苏05行初72号 | 原告 | 原告: 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江阴市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新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泗阳县秀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宏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台市烨龙金属制品厂,宜兴市宏源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05 | |
4 | 行政撤销 | (2016)苏05行初72号 | 原告 | 原告: 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江阴市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新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平热镀锌有限公司,泗阳县秀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宏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台市烨龙金属制品厂,宜兴市宏源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