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正常 华中
张捷
124228007308650223
5654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84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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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供应商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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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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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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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2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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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7年11月9日,恩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恩施州卫生计生委信访件:群众来信举报恩施职业技术学院金子校区医务室周凡章非法行医。2017年11月20日,恩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执法人员黄祖洲、黄大军到恩施职业技术学院金子校区医务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周凡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给患者罗祖东看病开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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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2.立即改正
5000
恩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01-17
恩市卫计医罚决〔2018〕001号

信用中国 2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恩施州水许可﹝2020﹞23号
新标准
关于恩施民族体育中心和整体迁建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项目概况兴建恩施民族体育运动中心和整体迁建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与外环东路交叉地块,由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建设任务为新建恩施民族体育运动中心、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两部分。其中恩施民族体育运动中心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室外运动场地、机动车停车位及地下商业配套设施等;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图书馆、食堂、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及门房等其他辅助用房等。部分建筑物下设一层地下室或架空层。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25754.86平方米,建筑密度22.76%,容积率0.89,绿化率35.35%。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237.39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9.02万立方米);填方254.77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9.02万立方米);借方16.98万立方米,用于本项目建设区内基础土方回填,不另设取土场。项目占地面积84.26公顷(其中,恩施民族体育运动中心占地13.80公顷,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占地30.73公顷,保护山体39.73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主要为旱地、灌木林地、其他草地、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总投资为316826.2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39558.11万元。项目计划于2021年3月开工建设,2024年7月建成完工,总工期41个月。项目区地处鄂西南山区,气候类型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性气候区,多年平均气温16.2℃,多年平均降雨量1600.00毫米。项目区主要土壤类型为黄壤、水稻土。侵蚀强度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为1320吨/(平方千米·年)。项目所在地恩施市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清江流域片。项目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吨/(平方千米·年)。二、总体意见(一)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选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2.基本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与方法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3.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4.基本同意工程产生的弃渣弃至指定地点的方案。(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4.26公顷。(三)水土流失预测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量14562吨,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0802吨。体育运动中心防治区、职业技术学院防治区、施工场地防治区、施工便道防治区、临时堆土场防治区为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采用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经修正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目标值为27%。(五)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1.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体育运动中心区、职业技术学院区、保护山体区、施工场地防治区、施工便道防治区、临时堆土场防治区6个防治分区。2.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六)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1.体育运动中心。同意施工期表土剥离及返还、土地整治措施,施工过程中的临时苫盖、排水及沉沙措施,主体设计提出的雨水管、排水沟、透水铺装、整体绿化、冲洗设备措施。2.职业技术学院。同意施工期表土剥离及返还、土地整治措施,施工过程中的临时苫盖、排水及沉沙措施,主体设计提出的骨架护坡、截水沟、雨水管、排水沟、透水铺装、整体绿化、栽植花木、混喷植生、植草护坡、冲洗设备措施。3.施工场地。同意施工期土地整治、清除硬化层措施,施工过程中的临时苫盖、排水及沉沙措施。4.施工便道。同意施工期土地整治、清除硬化层措施,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排水及沉沙措施。5.临时堆土场。同意施工期土地整治措施,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拦挡、排水、尘沙及撒播草籽措施。(七)施工组织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八)水土保持监测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主要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视频监控、地面观测、实地调查测量相结合的方法。监测重点区域为体育运动中心、职业技术学院、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去、临时堆土场区。(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核定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4748.79万元(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4101.34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647.45万元),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该项目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依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十)水土保持效益分析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建设区水土流失可基本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恢复。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作建设质量和进度。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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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和湖泊局
2
12420098000002261464
旧标准
--
变更
--
2099-12-31
恩施州恩施市地方税务局
3
12420098000002694277
旧标准
--
注销
--
2099-12-31
恩施州恩施市地方税务局
4
12420098000002585808
旧标准
--
注销
--
2099-12-31
恩施州恩施市地方税务局
5
JY34228010155811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
2022-10-09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022-10-09
2027-09-28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42280120230831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核发
2023-08-31
2099-12-31
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建字第422800202300006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民族体育综合馆(2212-422800-04-01-650872)
2023-02-13
2025-02-13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恩建消审字﹝2024﹞第6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准予许可
2024-01-19
2099-12-31
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12420098000002363399
旧标准
--
变更
--
2099-12-31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清江分局
10
鄂规工程422800201700080号
旧标准
--
总建筑面积14170.05平方米
--
2017-09-13
恩施州规划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7332号
被告
-
693674.9
一、原告鹤峰县森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购货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鹤峰县森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6837.45元。 三、驳回原告鹤峰县森卓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鹤峰县森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反诉原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支付以34683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五、驳回反诉原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664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鹤峰县森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负担31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反诉原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负担2000元,反诉被告鹤峰县森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25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鹤峰县森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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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2
其他
(2021)鄂2801民初1092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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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3
合同纠纷
(2019)鄂2801民初7234号
被告
原告:
恩施市博文学校
被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
驳回原告恩施市博文学校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0元,由原告恩施市博文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第7页共7页 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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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4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308号
原告
原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
恩施州肆陆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96183.1
一、被告恩施州肆陆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腾退《主校区食堂租赁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原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所属食堂四楼场地,并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交还之日止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二、被告恩施州肆陆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其下欠水电费95522.1元。 三、驳回原告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款项可在原告向被告应付款项29.0661万元中予以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94元(已减半),由被告恩施州肆陆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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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5
其他
(2020)鄂28行初31号
第三人
原告:
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
被告:
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J某某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6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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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6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鄂01民初530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
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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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7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鄂01民初530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
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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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8
其他
(2018)鄂行终952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恩施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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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9
其他
(2018)鄂28行初37号
第三人
原告:
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
被告:
恩施市人民政府
10000
撤销恩施市人民政府给原恩施州农业学校颁发的恩市国用[1998]字第0310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7×××6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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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10
其他
(2018)鄂行终70号
第三人
-
--
撤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28行初51号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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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0-25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鹤峰县森卓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0-25
3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
西科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06-10
4
租赁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308号
原告
原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
恩施州肆陆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01-20
5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019)鄂01民初530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7
6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019)鄂01民初530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7
7
排除妨害纠纷
(2017)鄂2801民初2860号
原告
原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
L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7-08-02
8
排除妨害纠纷
(2017)鄂2801民初2860号
原告
原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
L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7-06-26
9
劳动争议
(2017)鄂2801民初144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7-03-31
10
劳动争议
(2017)鄂2801民初93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7-03-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