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世纪杯京津冀华北
李斌
91110000100012375P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0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81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14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36

    中标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16

    工法 4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000100012375p
旧标准
--
营业执照
--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海国税 许准 〔2016〕 104086 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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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3
91110000100012375P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992-11-30
2099-12-31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海国税许准〔2016〕104086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川15民终2331号
被上诉人
-
167002.5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52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失业保险金17388元”; 二、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52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赔偿金51442元”、“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驳回L某某对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赔偿金41869.3元; 四、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4303.2元; 五、驳回L某某对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六、驳回L某某对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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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2
劳动争议
(2019)川1521民初4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90830
一、被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赔偿金51442元; 二、被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失业保险金17388元; 三、被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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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川15民终70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1521民初34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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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4
劳动争议
(2018)川1521民初347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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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川3427民初88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J某某发,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
217096.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080元、护理费4,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赔偿金49,293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2,524元,合计74,957元; 二、被告J某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鉴定费1,400元、摩托车修理费110元、营养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医疗费32,503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共计95,693元的50%,即47,846.50元; (前述款项均交本院转付,本院账户名:宁南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号:226421010400095240000000002;开户银行:农行宁南县支行;汇款备注:白鹤滩法庭案款。)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1,270元,被告J某某发承担1,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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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4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8)川34民终301号
被上诉人
-
52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W某某、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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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6-0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云0625民初1586号
被告
原告:
永善县吉庆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亚龙工贸责任有限公司
永善县人民法院
2023-08-17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2)云0625民初225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亚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善县吉庆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永善县人民法院
2022-12-16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川3427民初86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万太秀王小慧
被告:
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
宁南县人民法院
2017-11-0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川3427民初88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J某某,吉史么巾则,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贾斯友发吉史么巾则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
宁南县人民法院
2017-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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