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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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闽04民终1828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将乐县天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15 |
2 | 合同纠纷 | (2021)闽0428执4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28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7-06 |
3 | 其他 | (2021)闽0428民初513号 | 第三人 | 原告: 将乐县天兴养殖有限公司 被告: 将乐县南口镇孙坊良种场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1-05-28 |
4 | 合同纠纷 | (2020)闽0428民初1405号 | 原告 | 原告: 将乐县南口镇人民政府 被告: 将乐县鸿家陶瓷有限公司 | 190489.51 | 一、解除将乐县南口镇人民政府(原将乐县南口乡人民政府)与将乐县鸿家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将乐县鸿家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将乐县南口镇人民政府位于将乐县南口镇伏岭干工业区81号的场地、厂房、办公楼及厂房内1台250KVW变压器、1套无功补偿配电盘;
二、将乐县鸿家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将乐县南口镇人民政府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租金102417元、滞纳金3072.51元,并按年租金85000元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将乐县鸿家陶瓷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将乐县南口镇伏岭干工业区81号的场地、厂房、办公楼之日止的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将乐县鸿家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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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闽0428民初139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盛闽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口镇人民政府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2-03-14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闽0428民初139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盛闽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口镇人民政府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1-12-03 | |
3 | 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将乐县天兴养殖有限公司 被告: 将乐县南口镇孙坊良种场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1-08-31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闽0428民初139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盛闽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口镇人民政府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