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
朱强
91320583759672339N
6145.2万元人民币
-
淀山湖镇朝南港东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4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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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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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0)苏05民终6323号
被上诉人
-
17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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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2
追偿权纠纷
(2020)苏0583民初54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昆山新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70000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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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3
不当得利纠纷
(2017)苏0583民初20188号
原告
原告:
昆山新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0000
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新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70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1911元,由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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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645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源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新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昆山淀山湖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5-22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645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源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新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昆山淀山湖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4-24
3
追偿权纠纷
(2020)苏0583民初54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昆山新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3-11
4
追偿权纠纷
(2020)苏0583民初54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昆山新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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