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能源实业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郑晓杰
91220601125636993W
1182万元人民币
-
白山市光明街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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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吉0602执保149号
被申请人
-
--
--
2019-11-08
2
申请保全案件
(2019)吉0602财保136号
被申请人
-
2000000
一、对被申请人白山市能源实业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电厂支行账户内200万元(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所有权人为W某某、W某某的房屋、吉(2019)白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0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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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3
其他
(2018)吉0602执恢10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2018)吉0602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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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吉0602执恢14号
其他
-
--
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56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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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5
其他
(2015)浑执字第865号
其他
-
--
--
2016-06-03
6
其他
(2015)浑民二初字第56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白山市能源实业总公司
150000
被告白山市能源实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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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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