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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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鄂01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2-25
2
其他
(2020)鄂03行终60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2行初6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W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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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3
其他
(2019)鄂0302行初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000
确认被告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及时对原告W某某投诉“泰山.绿谷”项目工程涉嫌违法违规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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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鄂03民终2479号
被上诉人
-
5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P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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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5
--
(2017)鄂0302民初539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60000
驳回原告P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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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6
--
(2018)鄂03民终377号
被上诉人
-
357931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 三、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租金340887元,违约金170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91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3000元,被上诉人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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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7
--
(2017)鄂0302民初2717号
原告
原告: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被告:
W某某
368792.1
一、解除原告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被告W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返还位于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楼一楼正大门东起第二间房屋;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租金347652元,违约金17382.6元; 三、驳回原告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15元,减半计取3757.5元,由原告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447.5元,被告W某某负担3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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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8
--
(2016)鄂03民终1550号
被上诉人
-
36133.5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 二、十堰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赔偿L某某、D某某各项损失36133.50元。 三、驳回L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元,由L某某、D某某负担50元,由十堰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L某某、D某某负担1896元,十堰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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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9
--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十堰市河道管理处,十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十堰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880
驳回原告D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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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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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88号
被告
原告:
十堰市产权交易中心
被告:
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9209.29
一、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十堰市产权交易中心位于十堰市江苏路市政拆迁还建楼2号楼8-2-A2、8-2-A1、8-2-F1、9-2-A2、9-2-A1的5套房屋,支付2016年3月29日前的安置补助费6400.89元(以产权登记机关核定的产权证面积确定房屋差价款后,多退少补),此后按每月2808.4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至房屋交付时止; 二、驳回原告十堰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070元,由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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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法院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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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十堰市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众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2-07-2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委托合同纠纷
(2021)鄂0106民初1708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告: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2-05-16
2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告: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2-05-16
3
--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十堰市河道管理处,十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十堰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5-09-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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