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余学春
91330226MA28266DXC
1190.8895万元人民币
重庆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南滨北路1号模具园25幢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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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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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5

    供应商 1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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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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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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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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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拒不履行
--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03-10
〔2022〕浙0226民初2016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5209508.78 元
--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08-09
〔2022〕浙0226民初2416号
3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1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20755593 元
--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05-26
〔2021〕浙0226民初5972号
5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4月13日16时,宁海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民警王海川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南滨北路1号25幢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dopler.com.cn)未在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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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公安局茶院派出所
2020-04-13
宁公(茶)行罚决字〔2020〕00355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浙0226执816号
2023-03-10
(2022)浙0226民初2016号
宁海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浙0226执2001号
2022-08-09
(2022)浙0226民初2416号
宁海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浙0226执1443号
2022-05-26
(2021)浙0226民初5972号
宁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322416
(2024)浙0226执744号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4-03-13
2
1896335
(2024)浙0226执544号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4-02-05
3
29415
(2024)浙0226执450号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4-02-01
4
3345026
(2024)浙0226执5号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4-01-02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甬税)许准字﹝2021﹞第(8597)号
新标准
330226210918862536219
{ "FORM0": { "sqrxm":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nowM": "09", "slrqY": "2021", "wssdrqM": "09", "slrqD": "15", "wssdrqY": "2021", "swjgmc":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sqrqD": "15", "swxzxkxmmc":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nowY": "2021", "slrqM": "09", "nsrsbh": "(91330226MA28266DXC)", "sqrqY": "2021", "ffswjgmc":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sqrqM": "09", "nowD": "16", "wssdrqD": "16", "wszg": "(甬税)许准字〔2021〕第(8597)号" }, "TABLE0": [ { "yqjkqx": "2021-12-15", "yqjnse": "199416.78元", "zsxmDm": "增值税" }, { "yqjkqx": "2021-12-15", "yqjnse": "95659.30元", "zsxmDm": "增值税" }, { "yqjkqx": "2021-12-15", "yqjnse": "9173.29元", "zsxmDm": "教育费附加" }, { "yqjkqx": "2021-12-15", "yqjnse": "6115.53元", "zsxmDm": "地方教育附加" }, { "yqjkqx": "2021-12-15", "yqjnse": "10700.29元", "zsxmDm": "增值税" }, { "yqjkqx": "2021-12-15", "yqjnse": "15288.82元", "zsxmDm":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
2021-09-18
2099-12-31
宁海县税务局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226执1379号
其他
-
--
--
2023-11-27
2
合同纠纷
(2022)浙0226执2122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浙0226执21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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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3
--
(2022)浙0226执2001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浙0226执20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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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4
其他
(2022)浙0226执1443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226执14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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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5
--
(2022)桂0203民初2732号
被告
原告: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335904
一、被告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409264元及支付违约金926640元; 二、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98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541元(原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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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20执365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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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7
合同纠纷
(2022)浙0226民初34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093818.68
一、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70000元,支付正常期限内利息23818.68元,款项到期后的罚息、利息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保函垫付款38623.16美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38623.16美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美元汇率实际以清偿日的汇率为准); 三、被告余学春、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360元,减半收取15680元,由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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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8
合同纠纷
(2022)浙0226民初241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
32809508.78
一、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借款本金5040000元,支付利息119508.78元(暂算至2022年5月5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4500000元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利息,540000元按照年利率6.75%计算逾期利息和利息复利); 二、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额8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学春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2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三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名称为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方法等7项专利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号为Y2019330000323),并就该专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7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48267元,减半收取24133.5元,由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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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9
其他
(2022)浙0226执844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6-16
10
追偿权纠纷
(2022)浙0226民初2016号
被告
原告:
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
3042165
一、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302044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30204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原告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720元、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1693元,减半收取15846.5元,由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学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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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麦克斯环保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麦克斯环保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22-11-0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22-07-31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226民初1909号
被告
原告:
森瑟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06-12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浙0226民初150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05-08
3
追偿权纠纷
(2023)浙0226民初720号
被告
原告:
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03-15
4
其他
(2022)桂0203民初2732号
被告
原告: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22-10-18
5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2)浙0203民初731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被告:
Y某某,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麦克斯环保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8-24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226民初34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08-08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226民初241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06-20
8
追偿权纠纷
(2022)浙0226民初2016号
被告
原告:
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06-02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226民初2105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06-0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20民初141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雅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03-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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