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众达(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销 西北
马文祥
9164010468421851XN
1080万元人民币
-
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8-3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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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宁0121执44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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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民终3785号
被上诉人
-
70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十四化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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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3
其他
(2014)六商初字第173号
原告
-
562328
一、被告(反诉原告)十四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梓鑫公司货款28116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梓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梓鑫公司于本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十四建600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上述第一、三项冲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十四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梓鑫公司2211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65元,梓鑫公司负担724元,十四建负担53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45元,梓鑫公司负担491元,十四建负担4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1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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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民终378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银川梓鑫物资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民终3785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3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六商初字第00173号
原告
原告:
银川梓鑫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华气千里山工程项目部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4-0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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