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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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宁0121执44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2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民终3785号 | 被上诉人 | - | 701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十四化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7-14 |
3 | 其他 | (2014)六商初字第173号 | 原告 | - | 562328 | 一、被告(反诉原告)十四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梓鑫公司货款28116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梓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梓鑫公司于本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十四建600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上述第一、三项冲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十四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梓鑫公司2211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65元,梓鑫公司负担724元,十四建负担53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45元,梓鑫公司负担491元,十四建负担4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1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6-02-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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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民终378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银川梓鑫物资有限公司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0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民终3785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3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六商初字第00173号 | 原告 | 原告: 银川梓鑫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华气千里山工程项目部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14-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