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库县教育局

正常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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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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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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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8年4月28日至6月4日,泽库县教育局在泽库县麦秀镇政府所在地属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麦秀保护分区缓冲区,坐标N:35°12′06.242″,E:101°47′16.775″处实施麦秀镇中心幼儿园工程项目,未经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该幼儿园为两层建筑,现主体框架已完成,占地面积为422平方米,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泽库县教育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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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已执行
--
三江源森林公安局
2018-06-11
三江公(森)行罚决字〔2018〕38号
2
2018年5月10日至5月23日,泽库县教育局在泽库县麦秀镇贡青村属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麦秀保护分区核心区,坐标N:35°23′48.50″,E:101°46′48.80″处实施宝洁幼儿园工程项目,未经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该幼儿园总占地面积为869.4平方米,现已开挖地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泽库县教育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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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已执行
--
三江源森林公安局
2018-06-11
三江公(森)行罚决字〔2018〕37号
3
2018年4月至5月3日,泽库县教育局在泽库县多禾茂乡秀恰村属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麦秀保护分区实验区,坐标N:34°48′8.001″,E:101°42′47.003″处实施多禾茂乡秀恰村幼儿园工程项目,未经三江源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该幼儿园总占地面积为2288㎡,教学楼建筑占地面积为590.02平方米,主体建筑地基已完工。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泽库县教育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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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已执行
--
三江源森林公安局
2008-06-11
三江公(森)行罚决字〔2018〕25号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青民申653号
被告
-
--
驳回S某某、C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3-10-11
2
--
(2023)青23民终5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64.94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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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3
--
(2023)青23民终27号
被告
-
1545173.46
一、维持泽库县人民法院(2022)青23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即“被告泽库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涉案工程质保金279062.73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二、撤销泽库县人民法院(2022)青23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被告(反诉原告)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剩余工程款986110.73元;被告(反诉原告)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返还涉案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80000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泽库县人民法院(2022)青23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驳回原告S某某对被告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749.33元,由泽库县教育局承担3831.68元,S某某负担14458.83元,德川公司负担14458.83元;反诉费11696.67元由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123.99元,由泽库县教育局负担5747.51元,S某某负担21688.24元,德川公司负担21688.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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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4
--
(2016)青2323民初1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
30000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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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5
--
(2015)泽民初字第8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
40000
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剩余工程款40000元,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Y某某承担400元,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各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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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青23民终27号
上诉人
-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9
2
其他
(2022)青2323民初16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泽库县教育局,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泽库县人民法院
2022-11-08
3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青2323民初15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H某某,泽库县教育局,L某某,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T某某
泽库县人民法院
2017-12-21
4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青2323民初1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T某某,泽库县教育局,H某某,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泽库县人民法院
2017-12-21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泽民初字第8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Y某某,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
泽库县人民法院
2015-11-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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