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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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6201022243653671 | 营业执照 | 机电设备、工刃量具、环保设备、汽车配件、蓄电瓶、电气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以上两项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金属材料(不含贵稀有金属)、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特殊矿产品)、润滑油脂、液压油、帐篷、橡胶制品、针纺织品、通用设备、无人机及配件、安防设备及系统、软件、机械设备、车辆、劳保用品、消防设备的批发零售;工业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搬迁、维修、安装、调试、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1995-11-14 | 2045-11-13 |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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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兰01民终2137号 | 上诉人 | - | 1530 | 准许上诉人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1530元退回上诉人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0-12 |
2 | 其他 | (2017)甘0102民初165号 | 被告 | 原告: 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 138000 | 被告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长治市钜星
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3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22日起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 | 2017-04-24 |
3 | 其他 | (2017)0102民初165号 | 被告 | 原告: 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 138000 | 被告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长治市钜星
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3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22日起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 | 2017-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