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李林
916201022243653671
1010万元人民币
-
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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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20102224365367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机电设备、工刃量具、环保设备、汽车配件、蓄电瓶、电气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以上两项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金属材料(不含贵稀有金属)、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特殊矿产品)、润滑油脂、液压油、帐篷、橡胶制品、针纺织品、通用设备、无人机及配件、安防设备及系统、软件、机械设备、车辆、劳保用品、消防设备的批发零售;工业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搬迁、维修、安装、调试、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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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1-14
2045-11-13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兰01民终2137号
上诉人
-
1530
准许上诉人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1530元退回上诉人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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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2
其他
(2017)甘0102民初165号
被告
原告:
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38000
被告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长治市钜星 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3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22日起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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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3
其他
(2017)0102民初165号
被告
原告:
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38000
被告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长治市钜星 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3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22日起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甘肃北方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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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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