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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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 罚款20万元 | 200000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2020-11-26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 | |
2 | 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20万元 | 200000 |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 2020-08-19 | 岩银罚〔2020〕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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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闽0825民初15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W某某,W某某 | -- | 准许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9元(缓交),减半收取531.95元,由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4-23 |
2 | -- | (2023)闽0825民初16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H某某,Z某某,Z某某 | -- | 准许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缓交),减半收取542.5元,由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4-21 |
3 | -- | (2023)闽0825民初719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 101707.9 | 一、W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707.9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结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复利。二、L某某、L某某对W某某、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W某某、L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4.16元(缓交2313元),减半收取计1167.08元,由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14 |
4 | -- | (2023)闽0825民初72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L某某 | 82241.1 | 一、L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241.1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8275%计算的利息、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74125%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利息结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7.74125%计算的复利。二、L某某对L某某、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W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计928元,由L某某、W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14 |
5 | 合同纠纷 | (2023)闽0825民初69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连城县文亨镇班竹村扶贫再贷款村级担保基金办公室 | 151299.4 | 一、L某某、J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57.82元、利息1341.5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二、L某某、L某某、连城县文亨镇班竹村扶贫再贷款村级担保基金办公室对L某某、J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某某、L某某、连城县文亨镇班竹村扶贫再贷款村级担保基金办公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J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5.9元,减半收取计1662.95元,由L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连城县文亨镇班竹村扶贫再贷款村级担保基金办公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02 |
6 | 合同纠纷 | (2023)闽0825民初689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连城县文亨镇班竹村扶贫再贷款村级担保基金办公室 | 81425.58 | 一、L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425.5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的利息、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复利。二、L某某、连城县文亨镇班竹村扶贫再贷款村级担保基金办公室对L某某、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某某、连城县文亨镇班竹村扶贫再贷款村级担保基金办公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L某某追偿。三、驳回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计923元,由L某某、L某某、L某某、连城县文亨镇班竹村扶贫再贷款村级担保基金办公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02 |
7 | -- | (2023)闽0825民初68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C某某 | 49935.95 | 一、J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197.66元、利息738.29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计算的逾期利息、以结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计算的复利。二、C某某对J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J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3元,减半收取计524.15元,由J某某、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01 |
8 | -- | (2023)闽0825民初68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H某某,L某某 | -- | 准许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3元(缓交),减半收取943.15元,由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2-28 |
9 | 合同纠纷 | (2023)闽0825民初67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L某某,T某某 | 507459.68 |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459.6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逾期利息、以欠息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复利。二、S某某、L某某、T某某对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S某某、L某某、T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4.6元(缓交8860.6元),减半收取计4437.3元,由L某某、S某某、L某某、T某某负担;保全费3070元,由L某某、S某某、L某某、T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27 |
10 | 合同纠纷 | (2023)闽0825民初662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 | 101400.46 | 一、Y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00.54元、利息1699.92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的逾期利息、以欠息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的复利。二、H某某、Y某某对Y某某、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H某某、Y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Y某某、C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Y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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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T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16-12-1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T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16-08-09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H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16-01-20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16-01-01 | |
5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15-12-26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H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15-09-16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15-09-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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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825民初110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Y某某,H某某,L某某,福建兴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2 | -- | (2024)闽0825民初98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H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3 | -- | (2024)闽0825民初98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H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4 | -- | (2024)闽0825民初98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H某某 | 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5 | -- | (2024)闽0825民初97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 | 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6 | -- | (2024)闽0825民初97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7 | -- | (2024)闽0825民初41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 | 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2-22 | |
8 | -- | (2024)闽0825民初40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L某某 | 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2-22 | |
9 | -- | (2024)闽0825民初42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Y某某 | 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2-22 | |
10 | -- | (2024)闽0825民初40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