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熊晓军
91510105MA68DQAA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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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5号1栋1单元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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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8

法院公告 87

开庭公告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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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套取费用
其他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三、对金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四、对陈旭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五、对张彦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六、对杨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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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3-09-27
川金监罚决字20237号

裁判文书 6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川0108民初419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25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5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2024-04-02
2
--
(2024)浙0102民初1246号
被告
原告:
山东长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73243.26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长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7196.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长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6046.63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长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4.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525.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290元,由原告山东长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9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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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3
--
(2024)川0121执553号
被执行人
-
--
--
2024-02-06
4
--
(2023)鲁06民终1054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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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5
--
(2023)浙0482民初412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T某某,T某某
被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G某某,嘉兴豫宏起重吊装有限公司
236125.96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T某某、T某某70837.7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T某某、T某某165288.17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T某某、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由原告T某某、T某某、T某某负担203元,由被告嘉兴豫宏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23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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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6
--
(2023)川0113民初326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被告:
L某某,四川欧卡运力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国立物流有限公司
10500
一、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0500元;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对四川欧卡运力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国立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560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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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7
--
(2023)陕0725民初2006号
被告
原告:
李某某
被告:
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128473.41
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40784.4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川A×××××号车的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39344.47元,扣减其已垫付的18000元,实际再赔偿21344.47元;由被告何某某赔偿鉴定费1440元,与其已垫付费用5220元折抵后,原告李某某应返还37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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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8
--
(2023)川0117民初1206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名
被告:
F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一、被告F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W某某名支付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管理费(挂靠费)共计480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F某某承担25元,原告W某某名承担3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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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9
--
(2023)川0121民初53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Q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Y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10-08
10
--
(2023)浙0902民初286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D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
213667.45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款项1673.4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款项193757.85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款项9118.1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款项9118.1元; 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32元、被告D某某负担2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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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法院公告 8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成都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C某某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3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P某某,Q某某,L某某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Y某某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5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H某某;L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6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成都物通发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4-04-30
7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Y某某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W某某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L某某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10
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C某某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开庭公告 100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192民初342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J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7-12
2
--
(2024)川0192民初255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3
--
(2024)苏1203民初268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C某某,Z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4
--
(2024)川0193民初3789号
被告
原告: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C某某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6-25
5
--
(2024)川0108民初4655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Y某某,四川信泰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6
--
(2024)川0321民初4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X某某,K某某,K某某
被告:
D某某,成都寒促洪厨具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荣县人民法院
2024-06-21
7
--
(2024)川0112民初417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四川草木人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8
--
(2024)川0105民初112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9
--
(2024)川0321民初166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成都新锦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中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F某某,上海芯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荣县人民法院
2024-06-18
10
--
--
原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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