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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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为劣药的药品 |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五加皮药品(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地:山西,批号:171001)共计3400克;2、没收违法所得96.72元;3、并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390.00元2倍的罚款共计780.00元。 ...更多 | 780 |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11-20 | 丘市监罚〔2018〕第06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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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云2626民初164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S某某,S某某 被告: 丘北县中医医院 | -- | 准许S某某、S某某、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3元,减半收取计3181.5元,由S某某、S某某、S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2-17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云26民终28号 | 被上诉人 | - | 1523000 | 一、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6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
二、由丘北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L某某、H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277357.18元;
三、驳回L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3.5元,由L某某、H某某负担1480.00元,由丘北县中医医院负担777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7.00元,由L某某、H某某负担2961.00元,由丘北县中医医院负担1554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07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云2626民初135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H某某 被告: 丘北县中医医院 | -- | 一、由被告丘北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L某某、H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9665.18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L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53.50元,由原告L某某、H某某负担人民币5853.13元,由丘北县中医医院负担人民币340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8-11-09 |
4 | 其他 | (2017)云2626民特1号 | 申请人 | - | -- | 申请人丘北县中医医院与K某某、L某某、L某某于2018年1月4日经丘北县锦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锦人调(2018)001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更多 | 2018-01-04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云2626民初85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W某某,W某某,Y某某 被告: 丘北县中医医院 | 15000 | 一、丘北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W某某、W某某、Y某某因W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20771.2元;
二、丘北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W某某、W某某、Y某某精神抚慰金15000元;
三、驳回Z某某、W某某、W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87元,减半收取计6143.5元,由Z某某、W某某、W某某、Y某某负担4436元,丘北县中医医院负担17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3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云2626民初27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丘北县中医医院 | 321324.53 | 一、由丘北县中医医院赔偿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关于H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113.13元、丧葬费32231.5元、护理费504元、死亡赔偿金1318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68513.63元的80%即13481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丘北县中医医院赔偿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丘北县中医医院承担3240元,由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承担1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7-05-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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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18)云2626民初135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H某某 被告: 丘北县中医医院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18-11-06 | |
2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17)云2626民初85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W某某,W某某,Y某某 被告: 丘北县中医医院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17-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