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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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10200429820913663 | 330110200429820913663 | 浙江远邦环境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4-29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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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皖1222民初491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远邦环境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 11001.55 | 一、被告浙江远邦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1081.8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9919.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浙江远邦环境有限公司负担5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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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3)皖1222民初491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远邦环境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2023-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