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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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冀0191民初278号 | 原告 | 原告: 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250467 | 准许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7元,由原告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3-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冀0191民初278号 | 原告 | 原告: 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250467 | 准许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7元,由原告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3-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1民终7720号 | 上诉人 | - | 250467 | 一、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7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6-11-22 |
4 | 合同纠纷 | (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389号 | 原告 | 原告: 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76373.5 | 一、被告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9075.5元,并支付利息172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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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3-01 | |
2 | 定作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诺鑫贸易有限公司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