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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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6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5-07-21 | 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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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330483146852636F | 330483221201802101560 | 12330483146852636F|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张雪根|浙江省桐乡市春华路115号|SYDWJF05|14048.2|浙江省桐乡市春华路115号|桐乡市人民政府|7083FE5BAE6E456FBE15D560194A4896|2018-01-16|2023-01-16 ...更多 | 2022-12-02 | 2099-12-31 |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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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浙嘉民终字第105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1-22 |
2 | 劳动争议 | (2015)嘉桐民初字第244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更多 | 2015-11-16 |
3 | 其他 | (2014)浙嘉民终字第561号 | 被上诉人 | - | 330 | 一、维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3)嘉桐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由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占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45号二楼房屋二间半及底层车库一间并返还给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由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经济损失(按每月每间180元之标准从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驳回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桐乡市人民法院(2013)嘉桐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30元。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1128.50元,由X某某负担500元,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8.50元;鉴定费1500元,由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负担600元,X某某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7元,由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和X某某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19 |
4 | 其他 | (2013)嘉桐民初字第3217号 | 第三人 | 原告: 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 10890 | 一、由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占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45号二楼房屋二间半及底层车库一间并返还给第三人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90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三人经济损失(按每月每间180元之标准从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及第三人各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4-07-28 |
5 | 其他 | (2013)嘉桐民初字第3218号 | 第三人 | 原告: 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X某某,S某某,H某某 | 3630 | 一、由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占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大街清明弄23号六楼(原百货商场)房屋一套并返还给第三人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由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30元。
三、由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三人经济损失(按每月每套150元之标准从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及第三人各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4-07-28 |
6 | 其他 | (2013)嘉桐民初字第3215号 | 第三人 | 原告: 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 11200 | 一、由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占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45号二楼房屋二间并返还给第三人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占有使用费(自2013年12月10日起按每月360元之标准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第三人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4-07-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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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3)浙0483民初2746号 | 原告 | 原告: 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 被告: Z某某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3-05-26 |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浙04民终2710号 | 被上诉人 | -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26 |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4)浙嘉民终字第00561号 | 被告 | 原告: 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 被告: 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