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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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6月10日,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高翔、张建恒对长沙市望城区兴旺机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8224XQ)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车间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长沙市望城区兴旺机砖厂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车间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 | 其它 | 5000 | 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 | 2020-06-18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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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民终11714号 | 被上诉人 | - | 78000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限长沙市望城区兴旺机砖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某某资金占用利息(以16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8月4日计算至货款退还之日);
四、驳回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长沙市望城区兴旺机砖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长沙市望城区兴旺机砖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24 |
2 | 其他 | (2019)湘0105民初2423号 | 被告 | 原告: 长沙瑞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市望城区兴旺机砖厂 | 20000 | 准许长沙瑞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沙瑞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