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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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武安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河北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二期5#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更多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47号 | |
2 | 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武安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河北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二期7#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更多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49号 | |
3 | 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武安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河北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二期4#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更多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46号 | |
4 | --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43)号 | |
5 | 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武安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河北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二期2#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更多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44号 | |
6 | --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47)号 | |
7 | 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武安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河北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二期9#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更多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51号 | |
8 | --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46)号 | |
9 | 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武安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河北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二期招商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更多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60号 | |
10 | 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武安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河北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二期6#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更多 | 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24 | 武住建罚字〔2021〕第050204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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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冀04民终147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3-18 |
2 | 合同纠纷 | (2020)冀0481民初285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河北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45150 | 准许原告D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预收案件受理费45200元,收取50元后,剩余45150元,退还给原告D某某 ...更多 | 2020-12-25 |
3 | 合同纠纷 | (2018)冀04民初167号 | 被告 | 原告: 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河北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20238850 | 一、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标准为:1、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但利息总和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诉讼保全担保费9万元;
三、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负担47950元,剩余148850元,由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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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行为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北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涉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
2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河北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