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606号 | 被上诉人 | - | 300800 | 一、变更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封丘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5160.49元;
二、变更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Z某某对H某某、G某某、封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Z某某承担430元,H某某承担1075元,江河水电公司承担1075元,封丘县电业局承担1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Z某某承担581元,H某某承担1453元,江河水电公司承担1453元,封丘县电业局承担2325元。为了便于结算,上诉人Z某某、封丘县电业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待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9-22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2)封民初字第0151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封丘县电业局,H某某,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江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G某某 | 267746.4 | 一、被告封丘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267746.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H某某、被告G某某、被告封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封丘县电业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