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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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606号
被上诉人
-
300800
一、变更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封丘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5160.49元; 二、变更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Z某某对H某某、G某某、封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Z某某承担430元,H某某承担1075元,江河水电公司承担1075元,封丘县电业局承担1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Z某某承担581元,H某某承担1453元,江河水电公司承担1453元,封丘县电业局承担2325元。为了便于结算,上诉人Z某某、封丘县电业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待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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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2)封民初字第015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封丘县电业局,H某某,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江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G某某
267746.4
一、被告封丘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267746.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H某某、被告G某某、被告封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封丘县电业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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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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