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丘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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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石岐区张溪西二直街6号首层1卡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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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赣0192民初598号
原告
原告:
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
准许原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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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2
合同纠纷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29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鑫运通风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0900
一、被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鑫运通风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9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8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鑫运通风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0元,由原告中山市鑫运通风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7元,由被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由被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诉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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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赣0192民初598号
原告
原告:
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4-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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