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叶以青
91331022776457606P
9577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洋路2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9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项;中标业绩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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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

    供应商 39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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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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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91

    中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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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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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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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9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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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自然资规罚〔2021〕119号被处罚单位: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查,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21年3月中旬起,在浦坝港镇洞港工业园区东南角处占用土地建设硬化地面用作三门县洞港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道路,至2021年3月21日已建成水泥硬化路面并投入使用,该项目施工道路占地面积为176平方米。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地类为耕地(旱地)81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水工建筑用地)95平方米,属蒲岙村集体土地。在现行的《三门县浦坝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中的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136平方米、河流水面4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2年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自然资规罚告〔2021〕1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请求。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三门县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三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违法用地现状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予以佐证。本局认为:当事人自2021年3月中旬起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浦坝港镇洞港工业园区东南角处占用土地建设项目施工道路,至2021年3月21日已建成水泥硬化路面,占地面积17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6平方米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76平方米水泥硬化路面,恢复土地原状;三、占用耕地(旱地)8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伍元整(¥2025.00);占用建设用地(水工建筑用地)9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玖佰伍拾元整(¥950.00),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柒拾伍元整(¥2975.00)。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柒拾伍元整(¥2975.00)。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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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5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2-17
三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15号
2
--
其他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城南水厂)未取得集中式供水但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供水的行为,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之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违法程度:较重;情节后果: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裁量幅度: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城南水厂)未取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于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5月10日擅自对外供水,在我局检查后,该水厂已处于申请阶段,故决定对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城南水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38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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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2021-08-04
三卫水罚〔2021〕1号

信用中国 2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171002024020500004
新标准
3171002024020500004
同意
2024-02-05
2099-12-31
台州市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331022200803843647172
新标准
台环建(三)〔2020〕51号
三门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乡镇水厂建设工程
2020-08-03
2099-12-3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3
331022190326504497075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关于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3-26
2099-12-31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浙)卫许延字(2023)第3310220062号
新标准
331022231222821388802
集中式供水生产、供应
2024-01-14
2028-01-13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5
浙台三交许﹝2024﹞5000005号
新标准
331022240320877512627
准予行政许可
2024-03-21
2099-12-30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6
三水许(2024)19号
新标准
三水许(2024)19号
同意
2024-05-08
2099-12-31
台州市三门县水利局
7
浙林地许长﹝2023﹞203号
新标准
浙林地许长[2023]203号
李荣勋
2023-08-16
2099-12-31
台州市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建字第3310222024GG0020492号
新标准
建字第3310222024GG0020492号
原则同意
2024-02-20
2099-12-31
台州市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
三水许(2024)14号
新标准
三水许(2024)14号
同意
2024-04-15
2099-12-31
台州市三门县水利局
10
331022200825657945217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2020-08-26
2099-12-31
三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1022民初675号
其他
-
--
准许原告三门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某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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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2
--
(2023)浙1022民初3810号
其他
-
--
驳回被告台州某某公司追加广州某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2024-02-04
3
--
(2023)浙1022执403号
其他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1022执403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3-02-22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浙1022民初254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L某某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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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5
合同纠纷
(2022)浙1022执恢226号
申请人
-
--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2执恢22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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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6
劳动争议
(2021)浙1022民初2765号之一
原告
原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准许原告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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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7
其他
(2021)浙1022民初137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00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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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8
合同纠纷
(2020)浙1022执65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1022执6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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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9
合同纠纷
(2019)浙1022执275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1022执27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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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10
合同纠纷
(2019)浙1022民初1532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189405.56
由被告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给原告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水费189405.5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90元,由被告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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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供用水合同纠纷
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19-09-19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1022民初825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县江山华府小区业主委员会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4-04-15
2
--
(2023)浙1022民初3862号
被告
原告:
三门县健跳镇小蒲村经济合作社,三门县健跳镇巡检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4-01-19
3
--
(2023)浙1022民初3862号
被告
原告:
三门县健跳镇小蒲村经济合作社,三门县健跳镇巡检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4-01-15
4
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3)浙1022民初412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县滨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3-06-15
5
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3)浙1022民初412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3-05-06
6
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3)浙1022民初412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3-03-13
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2)浙1022民初254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L某某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2-09-01
8
劳动争议
(2021)浙1022民初2765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12-27
9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1)浙1022民初137号
其他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04-23
10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1)浙1022民初137号
其他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03-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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