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正常 华中
周春
12431121448145232G
252万元
-
祁阳县黎阳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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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湘1121民初2692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祁阳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J某某,X某某
--
驳回原告B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B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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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2
--
(2021)湘1121民初18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祁阳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51840
一、被告祁阳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车辆修理费5184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原告L某某负担400元,被告祁阳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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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湘1121民初32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祁阳县方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祁阳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120489.5
一、被告祁阳县方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489.50元(已扣除被告祁阳县方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赔偿款40000元),其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祁阳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对被告祁阳县方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66元,被告祁阳县方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祁阳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负担1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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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4
--
(2019)湘1121民初346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
123710
限被告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赔偿款123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被告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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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5
--
(2019)湘1121民初2645号
原告
原告:
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
被告:
G某某,Z某某,W某某,桂X某某,桂如意
138000
准许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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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6
--
(2019)湘1121民初21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135427.5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Z某某损失119347.4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Z某某损失16080.1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Z某某,款可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名称: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帐号为:8201XXXX)。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被告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负担1421元,原告Z某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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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7
--
(2019)湘1121执保622号
其他
-
--
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财保51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财保51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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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8
--
(2019)湘1121财保515号
申请人
-
150000
冻结被申请人G某某、Z某某、W某某、G某某、G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暂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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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9
--
(2018)湘1103行初103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准许原告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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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10
--
(2019)湘1121执405号
其他
-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2019-06-28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2)湘1121民初73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祁阳县方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祁阳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2-03-23
2
劳动争议
(2022)湘1121民初73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祁阳县方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祁阳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2-03-18
3
--
(2021)湘1121民初297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T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祁阳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1-11-23
4
--
(2021)湘1121民初2692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祁阳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J某某,X某某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1-11-0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1121民初149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X某某,祁阳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1-06-03
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湘1121民初32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祁阳县方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祁阳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0-10-3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湘1121民初213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W某某,祁阳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事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0-07-23
8
其他
(2019)湘1121民初346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19-12-1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1121民初284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D某某,Y某某,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19-11-18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1121民初21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19-09-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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