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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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浙0203执143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8-29 |
2 | 其他 | (2019)浙0203行审180号 | 其他 | - | 500000 | 审查
认定
事实行政决定送达日期2019年4月17日
行政机关催告日期2019年10月15日
申请强制执行日期2019年11月12日
裁定理由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定结果对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海)应急罚[201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