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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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贺州市正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在贺州望高工业区WG02-03-15-01土石方平整工程项目的前期工程所致。经鉴定证实:现场位于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洞石村5林班17、21、25、31小班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6425平方米(9.7亩),均为一般商品林,现场林地植被已经毁坏,现状为平整土地,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更多 | 1.限于2023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425平方米(9.7亩)一般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每平方米10元的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伍佰圆整(¥128500.00元)。 ...更多 | 128500 | 贺州市平桂区林业局 | 2023-02-08 | 贺平林罚决字2023第01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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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桂1103执375号 | 其他 | - | -- | -- | 2023-03-23 |
2 | 合同纠纷 | (2023)桂1103执376号 | 其他 | - | -- | -- | 2023-03-23 |
3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22)桂1103民初2899号 | 被告 | 原告: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贺州市正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300800 | 被告贺州市正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编制服务费54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62600元(542000元×30%)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加计30%计付违约金至2020年11月23日止;以216800元(542000元×40%)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加计30%计付违约金至2021年2月9日止;以54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加计30%计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769元,减半收取6385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102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正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12 |
4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22)桂1103民初2898号 | 被告 | 原告: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贺州市正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656000 | 被告贺州市正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编制服务费69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07000元(690000元×30%)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加计30%计付违约金至2020年11月23日止;以276000元(690000元×40%)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加计30%计付违约金至2021年3月3日止;以6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加计30%计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66元,减半收取7533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122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正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12 |
5 | 其他 | (2022)桂1103民初1177号 | 原告 | 原告: 贺州市正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贺州市正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