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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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沪宝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0191号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 | 2020-04-29 | 2099-12-31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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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沪0113执707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2-2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沪02民终5781号 | 被上诉人 | - | 2468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3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10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沪0113民初1292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鸿洋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188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鸿洋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800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鸿洋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18800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鸿洋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鸿洋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98元,被告L某某负担1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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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沪0113民初1292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鸿洋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