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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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3)新民初字第0506号 | 原告 | 原告: 连云港市黄海影剧院 被告: 连云港市金通饮用水厂 | 1232 | 一、被告连云港市金通饮用水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155号的文化招待所(三层)、后院平房(不包括配电室、发电机房)、停车场北二层楼(不包括紧临停车场、门向南开的大间及其楼上对应的大间)返还原告连云港市黄海影剧院。
二、被告连云港市金通饮用水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日959元给付原告黄海影剧院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连云港市金通饮用水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水费273元。
四、驳回原告连云港市黄海影剧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金通饮用水厂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更多 | 2013-03-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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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2)苏0206民初7172号 | 被告 | 原告: 商之律文化传播(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金海国际影城有限责任公司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