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医院对患者病历实施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在系统中可追溯查询到护理病历记录的创建和删除记录的印迹,但却不具备对护理电子病历修改操作的追溯能力](医疗机构具体行为),未严格遵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第(四)项](具体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名称)。[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或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保管病历资料、补记抢救病历)[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或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 ...更多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罚款金额: 30000 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30000 | 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6-05 | 抚卫医罚202333号 | |
2 | 按照《江西省医保局 公安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第三飞行检查组于2022年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飞行检查工作,查实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串换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违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5065747.81元。 ...更多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解收费、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重复收费等项目涉及医保基金587392.81元,处予0.5倍行政罚款计293696.40元,对串换收费项目涉及医保基金730819.20元处予1.1倍行政罚款计803901.12元,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多计费用等项目(已整改、未扣款部分)涉及医保基金2872577.80元,处予0.2倍行政罚款计574515.56元,对串换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项目(已整改、已扣款部分)涉及医保基金700476.80元,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虚记收费项目涉及医保基金174481.20元,处予2倍行政罚款计348962.40元。综上所述,决定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处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零贰万壹仟零柒拾伍元肆角捌分(¥:2021075.48 元)。 ...更多 | 2021075 | 抚州市医疗保障局 | 2023-02-06 | 抚医保罚20231号 | |
3 | 按照《江西省医保局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第三飞行检查组于2022年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飞行检查工作,查实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串换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违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5065747.81元。 ...更多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解收费、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重复收费等项目涉及医保基金587392.81元,处予0.5倍行政罚款计293696.40元,对串换收费项目涉及医保基金730819.20元处予1.1倍行政罚款计803901.12元,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多计费用等项目(已整改、未扣款部分)涉及医保基金2872577.80元,处予0.2倍行政罚款计574515.56元,对串换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项目(已整改、已扣款部分)涉及医保基金700476.80元,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虚记收费项目涉及医保基金174481.20元,处予2倍行政罚款计348962.40元。综上所述,决定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处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零贰万壹仟零柒拾伍元肆角捌分(¥:2021075.48元)。 ...更多 | 2021075 | 抚州市医疗保障局 | 2023-02-06 | 抚医保罚〔2023〕1号 | |
4 | 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吴XX、邹XX、江XX(姓名)未进行2、3(1、上岗前;2、在岗期间;3、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对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李XX、何X(姓名)等2名组织 2(1、上岗前;2、在岗期间)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更多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3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53000 | 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2-09-09 | 抚卫放罚〔2022〕39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1 | 25 | (2024)赣1002执215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赣10民终762号 | 其他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5元,由王某2、王某1、Z某某、T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17 |
2 | -- | (2023)赣10民终44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23元,由Z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负担2,195元,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2,5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27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赣10民终185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2-28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赣10民终146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32元,由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0-14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赣10民终1447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9.79元,由江西省乐安县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26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赣10民终88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8元,由上诉人Q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582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50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10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1020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 |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其他费用共计87896.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9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621元,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2-05-06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赣10民终341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78元,由上诉人Z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20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赣1002民初395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69772.7 |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5584.7元的75%计人民币
6
4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不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1-06-21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赣1002民初85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26792.41 | 一、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共计人民币89308.03元的30%即26792.41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470元,原告Z某某负担1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1-06-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山东威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Z某某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8-07 | |
2 | 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31 | |
3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31 | |
4 | 裁判文书 | 民事 | 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3 | |
5 | 裁判文书 | 纠纷 |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6-10-25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6-07-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赣1002民初258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Y某某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西省儿童医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2 | -- | (2024)赣1002民初207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H某某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
3 | -- | (2024)赣1002民初2133号 | 被告 | 原告: 南昌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4 | -- | (2024)赣1002民初14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Y某某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
5 | -- | (2024)赣1002民初14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Y某某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赣1002民初6436号 | 被告 | 原告: 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7 | -- | (2023)赣1002民初5182号 | 被告 | 原告: O某某,O某某,O某某,Z某某 被告: 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赣1002民初6436号 | 被告 | 原告: 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
9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23)赣1002民初552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W某某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湘0321民初1668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2023-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