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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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苏0583民初951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1 被告: 昆山市城北中学 | 41200 | 被告昆山市城北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1各项损失共计55165.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昆山市城北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8-08-15 |
2 | 其他 | (2018)苏0583民初231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城北中学 | 300000 | 一、被告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工程款150000元。
二、被告昆山市城北中学在欠付被告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Z某某、Z某某指定账户,户名:Z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石牌支行,账号:62×××7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990元,由被告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城北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8-06-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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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7-2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3-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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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昆山市城北中学,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