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刘林军
91140109MA0KRT0J7U
1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9号华润大厦T3幢26层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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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并万税一局)许准字﹝2019﹞第(1002938)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山西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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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晋民申3280号
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山西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11-23
2
其他
(2020)晋0406民初8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刘林军,山西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300804
1、被告L某某与被告山西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Z某某148308元,并对其中的143178元工程款(已去掉1500元、7260元/2非工程款),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4778元,原告已预交9318元,由原告承担1512元,被告L某某与被告山西众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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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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