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曼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学农
91430121MA4RGK0M0L
22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222号漫城商业中心写字楼603号
湖南曼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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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2746
(2024)湘0121执3825号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4-04-07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湘)JZ安许证字﹝2021﹞005284
新标准
湖南曼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报
建筑施工
2021-12-21
2024-12-2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D243224691
新标准
湖南曼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21-10-11
2026-10-11
省住建厅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湘0212民初163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株洲市渌口区中医医院,株洲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99747.94
一、由被告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劳务合同余欠款项计人民币287000元及利息12747.9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16日,自2022年9月17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合计299747.9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96.2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16.22元,由被告Y某某、L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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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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