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曹明光
916203025762615292
--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人事局家属楼26栋1单元10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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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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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2019-04-18
〔2019〕甘0302执恢203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203025762615292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承揽公司: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潢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水电安装、钢结构件安装;房屋拆迁、园林绿化。(上述经营范围中需取得资质证经营的,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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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0
2099-01-01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甘03民终51号
被上诉人
-
1027463.72
一、维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金昌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工程欠款827463.72元、损失200000元,共计1027463.72元,并自2018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06元,由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负担31235元,金昌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71元;鉴定费51700元,由金昌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6元,由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负担31235元,金昌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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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2
合同纠纷
(2019)甘0302民初3117号
原告
原告: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被告:
金昌市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山宁
2423604.02
一、被告金昌市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工程欠款及施工损失2423604.0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06元,由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承担17011元,被告金昌市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3495元;第一次鉴定费31700元,第二次鉴定费20000元,合计51700元,由被告金昌市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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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3
合同纠纷
(2019)甘03民终290号
上诉人
-
4213250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8)甘030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6元,上诉人金昌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6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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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4
合同纠纷
(2018)甘03执54号
被执行人
-
2612.5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在银行存款26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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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5
合同纠纷
(2017)甘0302民初265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300000
一、原告Y某某、Z某某与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Y某某、Z某某保证金3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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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甘03民终51号
被上诉人
-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甘03民终51号
被上诉人
-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甘03民终147号
被上诉人
-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被告: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2019-12-0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甘0302民初3117号
原告
原告: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被告:
金昌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2019-11-15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甘03民终290号
被上诉人
-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18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09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甘03民终15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09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2017-12-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