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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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东税)许变准字(2018)第(61)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18-08-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 | |
2 | 91120102681859581K | 营业执照 | 天津东信拆迁服务中心 | 2008-11-10 | 2099-12-31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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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19)津8601民237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东信拆迁服务中心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164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东信拆迁服务中心被保险车辆损失费16000元、施救费400元,以上共计164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东信拆迁服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天津东信拆迁服务中心负担9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112.5元(经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6 |
2 | 其他 | (2018)津0102民初3472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东信拆迁服务中心 | 160000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东信拆迁服务中心给付原告M某某160000元。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天津东信拆迁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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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东信拆迁服务中心 被告: 天津市诚安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津0110民初882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