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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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192号 | 原告 | 原告: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第一房地产经营公司 | 214831 | 一、被告重庆市第一房地产经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10日的过渡期租金补偿214831元;
二、驳回原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4元,由原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82元,被告重庆市第一房地产经营公司负担4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8 |
2 | -- |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54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5-10-21 |
3 | -- |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06号 | 上诉人 | - | 424252.57 | 一、维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泰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398.4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5455.63元"变更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泰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398.47元"。
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822元,由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医药批发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5-06 |
4 | -- | (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139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渝中房拆(2013)48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6-04 |
5 | -- | (2013)中区行非审字第004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渝中房拆(2013)31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3-12-20 |
6 | -- | (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53号 | 上诉人 | - | -- | -- | 2012-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