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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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鲁01执158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一、被执行人S某某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华创观礼中心1号楼1—2303(证号为济南20170083770号)及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华创观礼中心地下车库-2121(证号济南20170083777)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S某某(身份证号码:310221195506××××)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S某某起转移。
二、买受人S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1-13 |
2 | 合同纠纷 | (2021)鲁0112民初2166号 | 被告 | 原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被告: 济南千冠商贸有限公司,薛继斌,H某某,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中雷,Z某某 | 28202799.26 | 一、限济南千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26990000元、利息1157799.26元(截至2020年7月20日),共计28147799.26元;
二、限济南千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147799.2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9375‰上浮50%计算);
三、限济南千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律师费55000元;
四、X某某、H某某、W某某、Z某某、济南华港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千冠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有权就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账号为XXX、分红账号为XXX;质权登记编号为XXX】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70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千冠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05 |
3 | 合同纠纷 | (2020)鲁0112执保259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20)鲁0112财保86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更多 | 2020-12-06 |
4 | 合同纠纷 | (2020)鲁0112财保867号 | 被申请人 | - | 30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30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1-23 |
5 | 合同纠纷 | (2020)鲁01民初267号 | 被告 | 原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 被告: 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晓志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济南时尚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丰悦物资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王中雷,W某某,S某某,W某某 | 78709666.79 | 一、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借款本金32799999.52元及利息6317215.7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9日),嗣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2799999.5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41992元,公告费损失260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S某某在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33001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的范围内,W某某在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33501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的范围内,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有权以S某某、W某某提供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山东晓志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济南时尚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丰悦物资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S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山东晓志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济南时尚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丰悦物资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S某某、W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1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晓志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济南时尚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丰悦物资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S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8 |
6 | 其他 | (2016)鲁01执恢2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7-04-18 |
7 | 合同纠纷 | (2016)鲁01执异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撤销本院向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04-11 |
8 | 合同纠纷 | (2015)济中法执字第44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济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10 |
9 | 合同纠纷 | (2015)济商初字第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被告: 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 | 12774157.63 | 一、被告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借款本金12590930.12元及利息183227.51元(利息已计至2015年3月3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损失,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对被告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莱芜市国用(2010)第13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莱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1412**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13 |
10 | 合同纠纷 | (2014)市商初字第1876-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被告: 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11-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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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山东晓志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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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嘉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被告: X某某,H某某,济南华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W某某,济南千冠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