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胡娟红
914401167256442848
21910.4823万元人民币
-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C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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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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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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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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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7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1民终23056号
上诉人
-
302430.96
一、维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2)粤0191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二、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2)粤0191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2)粤0191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租金181409.28元给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四、变更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2)粤0191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应付款项相抵扣后,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03768.08元及物业管理费17253.60元给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五、驳回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87元,由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2380元,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7元;反诉受理费2977.23元,由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792元,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5.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5元,由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3195元,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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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2
合同纠纷
(2022)粤0191民初10036号
原告
-
452537.28
一、被告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租金204085.44元给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2183.20元给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三、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应退回租金保证金77641.2元、水电费押金4929.6元被告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以上一至三项款项相抵扣,被告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26444.24元及物业管理费17253.60元给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7元,由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2187元,被告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反诉受理费2977.23元,由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77.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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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3
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13730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22562.87
一、被告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562.8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所欠租金为本金(2021年1月以799.67元为本金;2021年2月至7月均按3627.2元/月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当月20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从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按3989.92元/月计算)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按照1196.98元/月的标准支付);三、被告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为5515.23元,2021年8月起按每月770.78元计算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本金,从当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四、被告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E202号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元,由被告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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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4
合同纠纷
(2016)粤0112执10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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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08-17
2
地方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2-08-30
3
地方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2-05-20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23056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09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191民初10036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2-08-09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13730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13730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帮一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2-06-13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13729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2-06-08
6
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12民初14719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万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M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7-22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233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方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5-1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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