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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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绵民终字第424号 | 被上诉人 | - | 175000 | 一、维持(2013)平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由W某某赔偿C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6000元,除已给付的30000元,余下的6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由T某某赔偿C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2000元,除已给付的20000元,余下的5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由W某某赔偿C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2000元,除已给付的29000元,余下的4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撤销(2013)平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平武县民政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W某某负担1560元,T某某负担1170元,W某某负担1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W某某负担2200元,W某某负担1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8-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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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川0727民初4号 | 原告 | 原告: 平武县民政局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18-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