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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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绵民终字第424号
被上诉人
-
175000
一、维持(2013)平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由W某某赔偿C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6000元,除已给付的30000元,余下的6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由T某某赔偿C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2000元,除已给付的20000元,余下的5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由W某某赔偿C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2000元,除已给付的29000元,余下的4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撤销(2013)平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平武县民政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W某某负担1560元,T某某负担1170元,W某某负担1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W某某负担2200元,W某某负担1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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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8)川0727民初4号
原告
原告:
平武县民政局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平武县人民法院
2018-0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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