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曹庆
91233000MA1967L29K
30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开发区嵩山路35-1号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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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黑8111执76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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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黑8111执401号之十六
申请人
-
--
终结(2019)黑811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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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3
合同纠纷
(2021)黑8111民初1691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X某某,王彦森
682500
一、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的六台拖拉机(型号SJH904三台,车状完整编号为1730060,车状完整编号为1730062,车状完整、掉漆编号为1730063。型号STH1004一台,车状完整、掉漆编号为1730037。型号TNE1004-1二台,车状完整、掉漆编号为ET100G0007,车状完整编号为ET100G0014)。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二、如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不能返还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的六台拖拉机,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682500元; 三、被告X某某对以上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5元,已减半收取计5313元,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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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黑0103民初7682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2021-04-2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黑0103民初3910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本案按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3-2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09民初4367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亿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88371.29
一、被告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款项88371.2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该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8371.29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2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81元,被告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邮政编码:052160;收件人:材料转收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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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民辖终27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8-26
8
其他
(2020)黑0103民初1410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马君
--
本案按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04-25
9
其他
(2019)黑0103民初12238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建三江农垦联盈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D某某,W某某
--
本案按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9-12-1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81民初40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X某某
13902360.63
一、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902360.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货款13902360.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X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06.00元,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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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2)黑0103民初5884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G某某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2-04-13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2-04-13
3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2-04-11
4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2-04-11
5
不当得利纠纷
(2022)黑0103民初5884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G某某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2-04-1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1民终4568号
上诉人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8
7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亿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藁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8
其他
--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亿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2020-12-0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09民初4367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亿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81民初40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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