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王永红
91421200MA48BC0R53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0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2项;拟建项目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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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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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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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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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负责实施的咸宁市途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可研批复明确主要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审核报告将项目设备以暂估价计入工程造价,实际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你单位以《咸宁途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EPC项目结算问题推进会议纪要》对中标单位的采购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以中标单位合同采购价为基础计取5%管理费计入结算造价,共涉及巨宁大道、金泉湾排涝泵站等14个子项目的一体化泵站、变压器等设备采购,涉及金额合计3930.7万元(含5%管理费)。你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通用条款第15.6.1款约定“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但你单位既未对上述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也未督促中标人对上述设备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另经核查,巨宁大道子项目于2022年1月24日完成验收,其余子项目均在2020年11月24日前组织验收,审计发现该问题的时间为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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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巨宁大道子项目设备采购合同金额(295.532万元)千分之八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肆拾贰元整(¥2.3642万元),同时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量化记分标准Z-C-0106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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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2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咸公共资源罚字〔2024〕第3号
2
经调查,市政府综合大楼服务设施项目于2019年9月3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19〕1036号。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动工建设该项目,用地占地面积1002.42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4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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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非法占用的1002.42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5元进行处罚,合计5012.1元。
5012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6-05
咸自然资规执罚〔2020〕12号
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其他
--
--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18-08-29
咸城管许字〔2018〕225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鄂1202民初71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市绅鹏房屋征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咸宁市三明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W某某
111403.79
一、被告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偿付原告P某某人身损害损失111403.79元。被告咸宁市三明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419.6元,原告P某某负担6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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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2
不当得利纠纷
(2020)鄂1202执2343号
申请人
-
4992908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北淦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992908元(含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51613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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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3
不当得利纠纷
(2020)鄂1202民初1325号
原告
原告:
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淦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9842590
一、限被告湖北淦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返还492.1295万元,并以492.129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06元,减半收取23103元,由原告城市发展公司负担3103元,被告淦洲置业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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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4
其他
(2020)鄂12民终430号
上诉人
-
2745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元,由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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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5
其他
(2019)鄂1202民初424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作为承租人
被告:
M某某,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4593
一、被告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74593元营业损失补偿费。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被告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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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
6
合同纠纷
(2018)鄂1202民初523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Z某某,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2019-07-0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原告:
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淦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0-09-02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M某某,W某某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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